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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有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方案,规范实施效果评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地区工业布局、资源能源及环境突出问题,组织对所在地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四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应在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并稳定达到设计目标后三个月内开展,评估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需评估的“双超”和“高耗能”企业,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在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要求后,再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对于需评估的“双有”企业,方案实施完成后,可直接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人员至少包括工艺技术、环保、能源、财务等专业人员,且应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知识,具有高级职称及五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参加评估的人员与企业或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绩效评估,即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评估,是与自身的纵向对比;二是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即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其清洁生产水平在行业内的定位,是与同类企业的横向对比。

  第七条 绩效评估重点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产业政策与法规符合性。

  (二) 与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指标进行衔接、对比情况。

  (三) 产品改进情况,例如产品合格率、产品质量、产品寿命、生命周期评价等。

  (四) 资源能源利用改进情况,例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耗水量、原料利用率等。

  (五) 工艺、装备与过程控制改进情况,例如主体工艺装备水平、信息化水平、自动化水平等。

  (六) 污染物控制改进情况,例如污染物排放总量、产(排)污强度、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废弃物无害化和减量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等。

  第八条 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是指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开展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结果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结果。

  第十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工作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可作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落后产能界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政府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鼓励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参照本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发布实施效果自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